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51943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該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業務,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其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9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
(四)辦理業務:
1、國中技藝教育相關事項(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之修訂、釋疑與推動等相關事項)。
2、生涯發展教育相關事項 (含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者請於本(109)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j188@mail.k12ea.gov.tw,承辦人:林先生,聯絡電話:(02)7736-7478。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